護士過失導致抱錯娃
漢陰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2日,原告李紅艷與第三人劉冬梅到被告安康市中心醫院待產。次日凌晨3時,相隔5分鐘各產下一女嬰。被告方護士因過失將李紅艷所生女嬰交與在產房外等候的劉冬梅的家屬;將劉冬梅所生女嬰交與李紅艷的家屬,并將兩產婦安排在同一間病房住院觀察。隨著兩名女嬰逐漸長大,原告李紅艷夫婦發現女兒長相與父母差異很大。李紅艷攜女兒做了DNA鑒定后,得知女兒不是其親生。后經與劉冬梅夫婦協商,由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西安交大做法醫學司法鑒定。經過對李紅艷、劉冬梅及兩個女兒4人進行鑒定,結論為:李紅艷與劉冬梅所撫養的女兒有生物學親子關系,劉冬梅與李紅艷所撫養的女兒有生物學親子關系。另外,該案在審理過程中,就案件涉及兩名女孩的監護、撫養問題,經法院調解,杜如輝夫婦與馬恒夫婦已達成監護權、撫養權相互變更的協議,雙方也已實際履行了協議,將親生女兒接回到各自的身邊。
兩對夫婦勝訴獲賠償
法院認為,被告方安康市中心醫院對原告和第三人生產的嬰兒在管護上有過錯,造成原告及第三人交叉抱錯了孩子,導致兩個孩子的父母在精神上遭受嚴重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及第三人要求醫院承擔精神賠償的請求,法院應酌情予以支持。原告夫婦及第三人夫婦在尋找親生女兒過程中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鑒定費、住宿費等損失,應由安康市中心醫院承擔。由于醫院在醫療服務中存在過錯,給原告及第三方造成了損害,還應該退還其在醫院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同時,被告方安康市中心醫院提出不排除原告及第三方過失或惡意互換孩子的辯駁意見,因未舉證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之有關規定,漢陰縣法院判決被告安康市中心醫院賠償杜如輝、李紅艷、馬恒、劉東梅精神損害撫慰金各7.5萬元,4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鑒定費、住院費共24736.53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7980元。
醫院是否上訴尚未定
宣判結束后,原告杜如輝夫婦及第三人馬恒夫婦均對法院判決表示基本滿意。杜如輝夫婦說,判決結果雖然沒有達到我們的訴求賠償金額,但能換回自己的親生女兒,還是要非常感謝漢陰法院的法官及法院領導,感謝他們的耐心調解、公正判決。馬恒夫婦雖然對判決感到滿意,但撫養了7年多的“女兒”離開了他們,心里還是割舍不下。安康市中心醫院的代理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法院對醫院的賠償判決有點過重。醫院是否上訴,他還要回醫院向院領導匯報后才能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