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有個專幫人打官司的訟師叫李平,正直機智,常能反敗為勝,化險為夷。
當地有一富家浪蕩子,橫行鄉里,百姓對他又怕又恨。一次,浪蕩子路過阿哥家,見阿哥妻子十分美貌,頓生奸淫之心,百般調戲。阿哥上前阻止,被打得頭破血流。阿哥妻子見狀,氣憤至極,于是操起一把斧子向浪蕩子砸去,不料正中其頭部,浪蕩子一命嗚呼。
浪蕩子家人當即告到縣衙,狀詞中有“惡婦行兇,用柴刀劈死”等語。縣令不問青紅皂白,很快就判了阿哥妻子死刑。
辦案的法吏是李平的朋友,李平對他說:“阿哥妻是為了自衛才動了斧子,按情理應該輕判,請老兄筆下留情!”
法吏說:“已經記錄在案,蓋上了官印,不能再更改啦!”
李平說:“小弟倒有個辦法,只需改動一筆,就可救她。”
李平笑了笑,揮筆在“用柴刀劈死”的“用”字上輕輕來了一筆,成為一個“甩”字。用刀劈死,是故意殺人,要償命;甩刀只是甩得不巧,無意中失手劈死。這樣就把故意殺人罪降為誤傷致死的過失罪。
邊讀邊想
李平辦案敏慧、機靈,他充分利用漢字的特點,以增筆手法化險為夷,替百姓說話。“用”變“甩”,救一命,足以顯示出漢字之變幻及功用!
